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哈尔滨香坊粮食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中心)委托,根据哈尔滨市粮食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的《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市级储备小麦采购计划的通知》(哈粮发【2011】67号)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2011年第二批哈尔滨市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当事人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 此次竞价采购买受人为哈尔滨香坊粮食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接货地点为哈尔滨香坊粮食物流中心有限公司院内指定站台;出卖人为具备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主体。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条 此次竞价采购的分别为,2011年产硬质红皮小麦,数量5736吨。
第四条 出卖人需要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交易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单位盖章)。
第五条 买受人及出卖人须缴纳交易保证金6元/吨,履约保证金60元/吨。上述款项必须在交易前一天汇至交易中心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上游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36360188000151272
本次交易的报名截止时间为:交易日前一日16:00。
在竞价采购结束后,没有成交的企业凭交易中心开具的保证金收据,由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交易中心验证出卖人的各项资料后,确认资格,发给其交易代表证、交易卡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竞价采购市级储备粮质量要求:
为保证市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所采购的市级储备小麦必须是2011年产硬质红皮小麦,且符合国家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质量指标符合GB1351-2008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GB/T20571-2006宜存要求。
1、质量指标
(1)容重:≥750g/l(三等以上,含三等);
(2)不完善粒总量≤8.0%
(3)杂质:≤1.0%(其中矿物质≤0.5%);
(4)水分:≤12.5%;
(5)色泽、气味:正常;
(6)硬度指数不低于60;
2、储存品质指标
(1)色泽、气味:正常;
(2)面筋吸水量:≥180%;
(3)品尝评分值:≥70分
第三章 交易时间、地点和标段
第八条 交易时间为公告中发布的日期,8:30进场,9:00开始交易,交易地点:金谷大厦610室。
第九条 标段:详见市级储备粮竞价采购标段划分一览表(附件1)。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条 出卖人代表凭代表证按时入场。
第十一条 出卖人代表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
第十二条 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并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采用计算机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在市有关部门监督下,公开进行竞价采购。
第十五条 此次竞价采购的市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竞价价格为买受人仓库交货价即出卖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的承储库。
第十六条 竞价采购按市级储备粮采购标段划分一览表的顺序号依次进行。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承储库内(物流中心)内的汽车(火车)板价格。交货价,含包装。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5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注:每个标的数量拟按500吨设定,不足500吨的,按实际数量设定)。
第十九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逐笔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最高限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价低者中标。
第二十条 在最高限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履约保证金不足应价无效。
第二十二条 出卖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三条 出卖人在新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同等价位,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判定有效应价方。
第二十五条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2011年哈尔滨市级储备小麦竞价采购合同》,竞价交易系统数据库全部保留五年备查。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约期自合同成交之日起40天(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八条 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买方指定的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的计量衡器为基准。实际接收数量与合同数量差率在-0.5%以内(含-0.5%)的,视为完成合同。
第二十九条 货物验收:
1、质量验收:(1)由物流中心对出卖人所送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市级储备粮质量检验单》(附件2),将验收合格的粮食入库并填写《市级储备粮入库日报表》(附件3)。(2)对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买受人2日之内电话通知出卖人重新组织发运。(3)单笔合同执行完毕,应由买受人、出卖人共同签订《市储备小麦入库数量、质量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市级储备粮入库结算协议书》(附件5),报送交易中心备案。
2、数量验收:(1)火车包装发运的粮食,同车装运应采用同一重量的定量包装,包装质量要求不破不漏、坚固结实。破漏包装数量不得大于1%,以便于数量统计。(2)核对火车数量与检斤:买受人接到粮食入库通知后,出卖人应派受权委托人(出具法人委托书)同时到场进行监卸,如出卖人不派人按时到场,视为出卖人自动放弃监卸权力,将以买受人清点实际件数为准入库;对已点清件数入库粮食,买受人将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卖人共同检斤(双方人员在检斤记录签字),抽查比例不少于每车皮的5%至10%。(3)汽车运输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粮食,经买受人所在企业汽车衡检斤(净重不含袋皮)后方可入库。
第三十条 结算方式:出卖人凭《市级储备粮小麦入库数量、质量情况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市级储备粮入库结算协议书》与物流中心进行结算,物流中心要在7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三十一条 在竞价采购结束后,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分别向买受人及出卖人收取交易服务费。该交易服务费,交易中心从买受人及出卖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收,余款退还。
第三十二条 合同完全履行后,出卖人凭物流中心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清退通知单(附件6)和履约保证金交费收据到交易中心清退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成交结果公布后,出卖人未与物流中心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按6元/ 吨标准扣缴其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其未完成数量由交易中心扣收相应履约保证金后支付给出卖人;
出卖人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其未完成数量由交易中心扣收相应履约保证金后支付给买受人。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的,出卖人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报告,交易中心会同物流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如情况属实,可以解除合同。若出卖人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按违约处理。
第三十五条(1) 出卖人发运的粮食,如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情况,买受人可以拒收并在2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要求出卖人将不合格粮食运走,并重新发运。(2)如出卖人对粮食检验的结果存在异议,可在买受人发出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提请具有资质的省(市)粮油监测检验中心进行质量复检,以此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3)复检结果生效两日后,对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粮食,出卖人应在复检结果出来后2日内运出,超过2日买受人将按日收取货位使用费(每吨1元/日)。(4)对于破漏包装,如果出现粮食污染现象,买受人将从原发运数量中扣除污染粮食重量并对所有破漏包装粮食重新清理检斤订量包装,所产生费用由出卖人单方承担。(5)在抽查数量中如有50%定量标准差异在0.5公斤(扣除袋皮)以上视为非定量包装,非定量包装必须全部检斤方可入库,所产生费用由出卖人全部承担;(6)若由于买受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重新发运要求,致使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由买受人负担。如果发运到货时间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时间,按成交企业违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商务纠纷,由交易中心协调解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交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三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此次竞价采购市级储备粮,在市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1年在交易中心进行的竞价采购活动。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