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粮食局的职能
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行业管理法规,制定和实施全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推进全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制定方案,组织落实。
㈡负责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编制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综合、分析、预测粮食产销形势和动态,制定和实施全市年度粮食总产量平衡计划;衔接和分解全市粮食定购计划;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定购粮、保护价粮;代国家管理储备粮。
㈢围绕加入世贸组织和建设绿色食品基地,研究分析粮食流通面临的新形势和出现的新问题,拟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为市政府制定发展粮食流通政策和决策提供依据。
㈣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保护价粮的顺价销售,落实国家粮食顺价销售政策;负责定购粮、保护价粮、救灾粮和军队用粮的管理和供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陈化粮竞价销售,库存粮食推陈储新;协调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和粮食促销机制。
㈤监督检查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储存的储备粮、定购粮、保护价粮库存、质量和安全储存;适时调整全市县(市)际间的粮食合理流向;指导潮粮干燥和必要的潮粮疏散;研究制定全市粮食收购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衔接和实施国家粮库建设、地方简易粮仓建设计划。
㈥审核认定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审查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粮食收购经营资格粮食批发企业准入资格;参与粮食市场管理,保障粮食有序流通。
㈦贯彻国家和省粮食购销价格政策和粮食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监测粮油盐商品质量和监控粮油盐市场价格。
㈧指导全市粮食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贯彻粮食行业政策、法规,指导生产经营;推进经济技术合作、重大科技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协调粮食收储加销和加工转化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
㈨贯彻国家和省、市盐业管理法规、规定和办法,监督检查全市盐业市场,实施盐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负责全市食盐专营、碘盐供应工作以及两碱工业用盐的监督使用、非加碘食盐、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复合盐制品的供应和使用;衔接和落实全市食盐调拨计划、食盐储备计划;核准食盐零售许可证。
㈩负责全市粮食风险基金的测算,协调制定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和分解、拨付;指导粮食购销企业扭亏增盈、粮食财务管理、局直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变更及产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资金、专项费用补贴、粮食建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核查局直单位专控商品购置工作;指导粮食企业内审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市粮食局机关和局直单位人事、工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粮食行业职业教育和政策业务培训;指导全市粮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省粮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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